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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政策法规

        关于印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质量奖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        时间:2023-03-01 点击:
       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/2023030100000013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23-03-01
        主题分类

        关于印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

        质量奖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        新政办发〔20238

        各州、市人民政府,各行政公署,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        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》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

    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

        2023215日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            (此件公开发布)


    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

        第一章总则

        第一条  为了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、模式和方法,激励引导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、追求卓越绩效,推进质量强区建设,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》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》《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    第二条 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(以下简称新疆质量奖)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,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、推广先进质量理念、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,具有显着的示范带动作用,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。

        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法人、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、内设、派出等机构。

        第三条  新疆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自愿申请,不收取任何费用,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。

        新疆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,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,以下简称办公室)负责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。

        第四条  新疆质量奖设质量奖、质量奖提名奖,评选周期为2年。

        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,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。

        第五条  新疆质量奖对申报组织分类确定评价标准,参照中国质量奖评价标准执行。国家未制定评价标准的由办公室制订评价依据,经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。

        第二章组织管理

        第六条  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疆质量奖的领导工作,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审议、提出拟授奖组织名单。

        第七条  办公室负责新疆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。其主要职责:

        (一)组织制(修)订新疆质量奖评审规则、评价依据;

        (二)组织实施新疆质量奖的申报、评审、表彰工作;

        (三)组织开展新疆质量奖的宣传、推广、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;

        (四)组织建立评审专家队伍,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、使用及监督管理;

        (五)处理与新疆质量奖评选表彰相关的其他事项。

        第八条  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、各地(州、市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、本辖区内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、异议调查等工作。

        第三章评审与表彰

        第九条  申报新疆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        (一)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        (二)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,正常运营5年以上(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);

        (三)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环保等事故,无相关违法、违规、违纪和失信记录;

        (四)实施质量发展战略,坚持质量第一、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,崇尚优秀质量文化,在质量水平、创新能力、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全区同行业前列;

        (五)质量管理体系完善,质量管理制度、模式、方法具有推广价值。

        第十条  鼓励创新能力强、质量管理水平先进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、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。

        第十一条  新疆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
        (一)通知。在评审年度,由办公室发出申报通知,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。

        (二)申报。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,在自愿的基础上,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,将申报信息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经公示无异议的,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(州、市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
       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、国家秘密。涉及商业秘密的,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。

        (三)审核推荐。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(州、市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、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、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进行审核,并对经审核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向社会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
        经公示无异议的,由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(州、市)人民政府(行政公署)出具审核推荐意见,并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办公室。

        (四)资格审查。办公室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、申报和审核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,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,形成新疆质量奖受理名单,向社会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
        (五)材料评审。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,办公室应当组织建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,形成材料评审意见,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名单。

        (六)陈述答辩。办公室应当组织建立陈述答辩评审组,组织进行陈述答辩,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,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。

        (七)现场评审。办公室应当组织建立现场评审组,组织进行现场评审,形成现场评审意见。

        (八)审议。办公室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形成评审报告,报送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,投票产生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,并向社会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
        (九)审定。对列入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,经公示无异议的,由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。

        第十二条  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新疆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,应当书面向办公室提出,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。个人提出异议的,应当签署本人姓名,注明联系电话、通讯地址,并提供身份证明;单位提出异议的,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、通讯地址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
        第十三条  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转送被异议组织的审核推荐单位进行异议调查。被异议组织的审核推荐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办公室。办公室经过审议,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,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,通报审核推荐单位。

        异议审查期间,不影响有异议的申报组织参加评审。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,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。

        第十四条  新疆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,并颁发证书、奖牌。

        第十五条  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,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。

        第四章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

        第十六条  获奖组织应当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、新方法并不断创新,持续提升绩效水平;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、模式和方法的义务,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,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。

        第十七条  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(州、市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,组织本行业、本辖区的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,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。

        第十八条  获奖组织使用新疆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,不得将新疆质量奖用于产品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、服务的质量宣传,不得出售、出租证书、奖牌,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。

        第十九条  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负责,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,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。

        获奖组织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,取消其奖励,收回证书、奖牌,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。

        第二十条  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环保等事故,或者存在严重违法、违规、违纪、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,取消其奖励,收回证书、奖牌,并依法向社会公开。

        第二十一条  参与新疆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。

        参与新疆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、失职渎职的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,取消评审专家资格;发生违法、违纪行为的,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,并依法向社会公开。

        第二十二条  参与新疆质量奖评审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,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。

        第五章附则

        第二十三条  鼓励和支持各地(州、市)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。

        第二十四条 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》(新政办发〔201335号)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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